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024年度公开招聘人民警察后续测评事宜公告 (2024年01月18日)

根据《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工作安排,现就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024年度公开招聘人民警察专业能力测试、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体检考察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入围专业能力测试人员确认

根据人社部事业单位服务中心笔试合格分数线和各职位规定的专业能力测试人员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首批入围专业能力测试人员名单(见附件)。后经专业能力测试确认和线上资格复审,最终确认参加专业能力测试人员名单将另行发布。

请首批入围考生1月2612点前,确定是否参加专业能力测试,并按要求发送邮件至gasszzc@126.com。邮件标题为:姓名确认参加+岗位名称(含代码),内容包含资格复审材料电子版,要求见下文;或者,姓名放弃参加+岗位名称(含代码),请附本人签名的《放弃声明》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放弃声明,且因个人原因不参加专业能力测试的,将视情节报中央政策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二、资格复审材料

入围专业能力测试人员均须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复审材料电子版,参加专业能力测试时,须携带资格复审材料原件。资格复审材料如下:

1.笔试准考证。

2.居民身份证。

3.学生证或工作证。

4.已取得的高等教育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5.职位要求的等级证书、资格证书、以及工作经历证明(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材料,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等有关材料。

6.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就业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入党时间)。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应具有人员调动管理权限)加盖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供原工作单位离职有关材料。

8.招聘单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考生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全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将取消专业能力测试资格。专业能力测试等测评环节期间,请全程携带本人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后续各个招聘环节及试用期内,对于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聘用资格;对于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并报中央政策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专业能力测试

专业能力测试按照职位规定的形式进行,以面试形式组织开展,重点考察考生的专业技术能力、实践应用能力、科研创新能力,以及岗位匹配度等。请着正装参加专业能力测试。要求详见附件。

四、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原则上在专业能力测试前一天进行,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须参加体能测评,专业技术岗位免测1000米跑(800米跑),仅限招聘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岗位免于体能测评,要求详见附件。体能测评有一项不合格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再参加专业能力测试等后续环节。

五、心理素质测评

心理素质测评原则上与体能测评在同一天进行,入围专业能力测试且通过体能测评环节考生均须参加。心理素质测评不计入总分,测评结果作为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

六、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专业能力测试成绩×60%

七、体检和政治考察

专业能力测试结束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考察对象与计划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遇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等情况,可按综合成绩顺序递补。参加专业能力测试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体检考察人选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应当达到合格分数线(70分)。体检、政治考察事宜另行通知。

八、注意事项

1.食宿、交通费用由考生自理,请合理安排行程,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专业能力测试、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确保安全。

2.专业能力测试、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期间,考场实行入闱管理,电子通讯设备将统一保管,不得携带进入考场、候考室。

3.遵守考场纪律,听从工作人员安排;若有舞弊行为,即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测评后尽快离开考场,不得逗留、不得泄露试题信息。

4.请仔细阅读公告事项,做好传染性疾病防控,保证身体健康,保持手机畅通。如有疑问,请联系招聘单位。

 

 

附件:1.首批入围专业能力测试人员名单

2.专业能力测试等工作安排

3.放弃声明(样式)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2024118


附件1、首批入围专业能力测试人员名单.pdf

附件2、专业能力测试等工作安排.pdf

附件3、放弃声明(样式).doc